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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领养意向家长请进]孤儿领养问题[民政部、四川民政局]

[有领养意向家长请进]孤儿领养问题[民政部、四川民政局]

此次四川地震造成了很多孤儿,现在全国有爱心的人士问如何领养四川地震孤儿.下面作全面的解答.

首先,我们来看看中国民政部关于领养孤儿的规定:

  汶川地震的救灾工作仍在继续,随着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被成功营救,孤儿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关注。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调研员战秀兰昨日(13日)表示,民政部门鼓励有爱心、有经济能力和一定文化程度的家庭跨省收养孤儿。
  战秀兰说,相关部门一直鼓励孤儿进入家庭成长,1998年修订的“收养法”也降低了收养行为的门槛。她说,孤儿进入家庭不仅是其健康成长的需要,也能减轻政府负担。根据“收养法”相关规定,只要收养家庭家长有爱心,有抚养和教育孤儿的能力,且未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都可以收养孤儿,也可以跨省收养。

  据了解,市民收养未成年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如果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收养人提出申请后,民政部门会对其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后才能办理收养证明。”战秀兰说,跨省收养的市民,要到孤儿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然后持《收养证》和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为孩子办理户籍。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成都关于领养四川地震孤儿的手续
成都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登记服务细则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登记服务细则
联系领养的政府机构联系方式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领养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开放分类: 法律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54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关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七条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阅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七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八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九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人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提供收养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一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三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五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第二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二、第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第三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四)年满三十周岁。”

   三、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四、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六、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第二款改为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八、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改为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九、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十、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款修改为:“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款修改为:“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决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成立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的,不再办理登记。
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登记服务细则

一、服务事项: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收养登记
二、服务对象:收养关系当事人
三、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四、前置条件
(一)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双方均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三)收养孤儿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五、服务程序
第一步:收养人需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亲自到孤儿的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或抚养孤儿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
第二步:收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核;
第三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证》;对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四步: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需提供材料
(一)收养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以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
女的疾病的体检证明。
(二)送养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簿;如果是组织作监护人的,应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证明;
3、其它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4、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七、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八、承诺时限: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次日起30日
九、收费标准和依据:250元/对,省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川民政[1992]民79号
十、承办部门: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民政局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登记服务细则

一、服务事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收养登记
二、服务对象:收养关系当事人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四、前置条件
(一)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双方均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服务程序
第一步:收养人需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亲自到被收养人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
第二步:收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核;
第三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证》;对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四步: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需提供材料
(一)收养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以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
女的疾病的体检证明。
(二)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簿;
2、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3、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但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无须提交此证明;
4、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5、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三)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簿;
2、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3、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四)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收养人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七、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八、承诺时限: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次日起30日
九、收费标准和依据:250元/对,省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川民政[1992]民79号
十、承办部门:被收养人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
十一、联系电话、地点
锦江区民政局:  86628107  武成大街7号
青羊区民政局:  86631220  斌升街28号
金牛区民政局:  87705104  沙湾路65号金牛区政府2-11
武侯区民政局:  85078362  高升桥东路16号三楼
成华区民政局:  84327036  新鸿南路86号新47幢
高新区社会事业局:82829767  天府大道北段18号高新区管委会8楼
青白江区民政局:83680280  青白江区政务服务中心
龙泉驿区民政局:84859533  文明东街11号三楼
温江区民政局:  82749991  柳城万春东路101号二楼
新都区民政局:  83971084  新都镇宝光大道北段8号
金堂县民政局:  84986484  赵镇玉龙街25号二楼
双流县民政局:  85811511  东升镇藏卫路北四段18号
蒲江县民政局:  88552305  世纪广场民政局大楼
新津县民政局:  82516186  太升东街140号
崇州市民政局:  82278792  唐安东路民政局办公楼
邛崃市民政局:  88798962  临邛镇北环路185号
**市民政局:  83873691  天彭镇金彭西路424号
都江堰市民政局:87290298  都江堰市政务服务中心
大邑县民政局:  88225102  晋原镇北街289号
郫县民政局:  87932316  郫县政务服务中心
十二、投诉电话:各区(市)县民政局监督、投诉电话
十三、行政救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或成都市民政局
(二)行政诉讼:人民法院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登记服务细则

一、服务事项: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
二、服务对象:收养关系当事人
三、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四、前置条件
(一)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服务程序
第一步:收养人需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亲自到弃婴、儿童发现地的民政局申请收养登记;
第二步:收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核;
第三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在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第四步:对符合收养条件且查找不到生父母或监护人未认领的,收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证》;对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五步: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需提供材料
(一)收养申请书;
(二)收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以及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
(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体检证明;
(五)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六)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七)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收养人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七、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八、承诺时限: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次日起30日(不包括公告日期)
九、收费标准和依据:250元/对,省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川民政[1992]民79号
十、承办部门:弃婴、儿童发现地的区(市)县民政局
十一、联系电话、地点
锦江区民政局:  86628107  武成大街7号
青羊区民政局:  86631220  斌升街28号
金牛区民政局:  87705104  沙湾路65号金牛区政府2-11
武侯区民政局:  85078362  高升桥东路16号三楼
成华区民政局:  84327036  新鸿南路86号新47幢
高新区社会事业局:82829767  天府大道北段18号高新区管委会8楼
青白江区民政局:83680280  青白江区政务服务中心
龙泉驿区民政局:84859533  文明东街11号三楼
温江区民政局:  82749991  柳城万春东路101号二楼
新都区民政局:  83971084  新都镇宝光大道北段8号
金堂县民政局:  84986484  赵镇玉龙街25号二楼
双流县民政局:  85811511  东升镇藏卫路北四段18号
蒲江县民政局:  88552305  世纪广场民政局大楼
新津县民政局:  82516186  太升东街140号
崇州市民政局:  82278792  唐安东路民政局办公楼
邛崃市民政局:  88798962  临邛镇北环路185号
**市民政局:  83873691  天彭镇金彭西路424号
都江堰市民政局:87290298  都江堰市政务服务中心
大邑县民政局:  88225102  晋原镇北街289号
郫县民政局:  87932316  郫县政务服务中心
十二、投诉电话:各区(市)县民政局监督、投诉电话
十三、行政救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或成都市民政局
(二)行政诉讼: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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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区民政局:  86628107  武成大街7号
青羊区民政局:  86631220  斌升街28号
金牛区民政局:  87705104  沙湾路65号金牛区政府2-11
武侯区民政局:  85078362  高升桥东路16号三楼
成华区民政局:  84327036  新鸿南路86号新47幢
高新区社会事业局:82829767  天府大道北段18号高新区管委会8楼
青白江区民政局:83680280  青白江区政务服务中心
龙泉驿区民政局:84859533  文明东街11号三楼
温江区民政局:  82749991  柳城万春东路101号二楼
新都区民政局:  83971084  新都镇宝光大道北段8号
金堂县民政局:  84986484  赵镇玉龙街25号二楼
双流县民政局:  85811511  东升镇藏卫路北四段18号
蒲江县民政局:  88552305  世纪广场民政局大楼
新津县民政局:  82516186  太升东街140号
崇州市民政局:  82278792  唐安东路民政局办公楼
邛崃市民政局:  88798962  临邛镇北环路185号
**市民政局:  83873691  天彭镇金彭西路424号
都江堰市民政局:87290298  都江堰市政务服务中心
大邑县民政局:  88225102  晋原镇北街289号
郫县民政局:  87932316  郫县政务服务中心

成都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
成都市民政局

电话: 028-86640804       传真: 028-86274701


四川省民政厅联系电话及地址
地址:成都市芷泉街55号联系方式:028-84423050(民政厅办公室)

绵阳市民政局联系电话
绵阳市民政局 
E-mail:mzhjweb@my.gov.cn 电话:0816--2212225

北京市民政局的相关答复:

北京市民政局昨晚透露,今起市民可以拨打96156热线,登记个人信息并报名收养四川汶川地震灾区孤儿。民政部有关人士昨日表示,目前的工作重心仍是全力以赴营救生命,孤儿收养工作将于灾后重建时展开。
3名北川震灾孤儿刘怡雪、白琳、陈兵昨日在中国扶贫基金会帮助下来京。据基金会综合项目部负责人介绍,暂不会让孤儿们接受探望等,但市民可以报名登记一对一地助养孤儿,每个孩子的资助标准是每年1500元。市民可拨打010-62556356或62526424咨询。
我很想收养一名在地震中失去亲人的6岁以下的女孩做自己的女儿,给她一个温暖幸福的家,让她健康快乐的成长.真诚等待回信.急盼.
电话:0356-2190726.13363569756.
我现年36岁,有精力,有能力.很想收养一名在此次地震中失去亲人的6岁以下的女孩做自己的女儿,给她一个温暖幸福的家,让她健康快乐的成长.真诚等待回信.急盼.
电话:0356-2190726.13363569756.
汶川地震牵动数万中国同胞的心,也深深牵动的心,我为地震中的死难都感到惋惜,也为国家作出的及时响应感到一丝安慰,更为地震中已失去父母的孩子们表示同情,原计划准备要宝宝的我们特与双方父母商量决定收养一个灾区宝宝,越小越好,我们一定会视如已出,尽我们所能的去关心他(她),培养他(她),我们绝不是一时的冲动,而是做出深思熟虑后发出的这则消息,此举只是为了想为国家减轻一点负担,为灾区奉献一点爱心,更为了使已经父母的孤儿将不会成为永久的孤儿,我和丈夫都是学医的,收入比较稳定,家境也较好,懂得如何照顾孩子,最重要的是我俩都有爱心,有责任心,宝宝在我家一定会给他(她)营造一个很好的成长环境,我自信我们会成为一对合格的父母,请政府给我们这次机会,我们将不甚感激,我们一定会培养出一个对国家有用的人才来回报社会,谢谢给我们联系13752831924,尽盼佳音!(一对渴望作父母,渴望抚平孩子幼小心灵的夫妻)
我家住四川仪陇,有一个儿13岁,收入稳定,看到灾情后我希望能收养一名5岁以下的灾区孩子,我一定会尽自已的能力用自已的爱和关怀把孩子养育成人的,希望有关部门能帮我完成这个愿望!谢谢!联系电话:13146074193;联系人:江
我是浙江金华人,我有个19岁的儿子,今年准备高考上大学。我们夫妻一直想有个女孩。想收养一名在此次地震中失去亲人的年龄6-8岁的健全女孩做自己的女儿,给她一个温暖幸福的家,让她健康快乐的成长。我们夫妻都有工作,我是医务人员,老公是银行职员,家庭月收入6000元,环境很适合孩子的身心的健康成长。我的联系手机是13566786677,有合适的请帮我联系一下!谢谢!
[s:79] 我是宁夏石女孩嘴山,我看到灾区那些小孩非常可怜再说我也非常喜欢小孩,我想认养一名灾区的遗孤
最好是女孩,我会让她感受到家庭的温暖,我想通过你们帮我联系!电话:13469526022或15909664555我姓赵 [s:79]
我们结婚已经4年一直没有生育,非常想收养1名在四川地震中失去双亲的健康3岁以下女孩!我们在山东菏泽都在机关上班,收入稳定,家庭条件不错,宝宝到我们家一定会幸福。请帮助,我的QQ:70887963 邮箱:xyh-zdy@163.com  15854069817
我愿领养1-4岁以下女孩,家住湖南邵阳新宁,现在苏州工作,联系电话:13912792371.我夫妻有儿无女,月收入5000元,我36周岁.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请有关部门审批,静待佳音.
我愿领养1-4岁以下女孩,家住湖南邵阳新宁,现在苏州工作,联系电话:13912792371.我夫妻有儿无女,月收入5000元,我36周岁.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请有关部门审批,静待佳音.
我现年36岁,有精力,有能力.家有一13岁的男孩.很想收养一名在地震中失去亲人的6岁以下的女孩做自己的女儿.给她一个温暖幸福的家,让她健康快乐的成长.真诚等待回信.急盼.
电话:0356-2190726.13363569756.
我是河北省宁晋县的一位人民教师44岁.丈夫42岁,有一个16岁的女儿,看到四川地震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很多人无家可归,心情十分沉重,想为灾区献一分爱心.愿意收养一个5岁以下的男孤儿,我们一定会给他一个温暖的家,让他快乐健康的成长.
我是浙江温州的,结婚多年无孩子,个体户收入稳定,现在贵州经商。我想收养一个在这次地震中失去父母的孤儿,男女无限,孩子身体要建康容貌端正,一岁左右最好,我會把孩子当成自己所生的子女一樣來收养,请民政局的领导帮助我解去无孩子家庭内心的伤痛,请民政局的领导批准。  我的联系电话13508518866潘
我是浙江温州的,结婚多年无孩子,个体户收入稳定,现在贵州经商。我想收养一个在这次地震中失去父母的孤儿,男女无限,孩子身体要建康容貌端正,一岁左右最好,我會把孩子当成自己所生的子女一樣來收养,请民政局的领导帮助我解去无孩子家庭内心的伤痛,请民政局的领导批准。  我的联系电话13508518866潘
各位领导:
   你们好!
   我是福建邵武人,看到四川地震让我一直很牵挂那些失去双亲的孩子,很希望能够领养一个4-6岁左右的健全女孩,我是一个商人,月收入3000-5000,爱人是教师,收入3000,孩子刚大学毕业已参加工作,有能力培养她,让她感受家庭的温馨,让她健康快乐的成长。希望有关部门支持,我的手机号码是15959925132! 我姓黄.谢谢
我是江苏南通的一位居民,43周岁:我丈夫40周岁,经济收入还算可观,并有一女已满20:每天收看灾区情况,觉的很痛心,因为我们同是炎黄子孙,应该伸出援助之手,因此和家人商量着领养一个孩子,我想用我的爱来感化他们内心的忧伤,希望有关部门能帮我们联系,非常感谢,我的电话为:13776928821,或者0513-85925986,联系人:葛美兰
尊敬的民政局领导:
      我是湖南永州人,夫妻同为37岁,本人医生,丈夫从事IT业,有一儿子9岁.家庭收入稳定,我们一家每天收看灾区情况,心中非常难过,想尽自己一点微薄的力量,给这次大震后的孤儿一个温暖的家.很想收养一个地震孤儿.我们家的环境很适合孩子的身心的健康成长.我们一定会视如已出.希望有关部门支持.我的联系电话:0746--6154400   013215819810  谢谢
我家住深圳市,原籍梅州人,在一咨询公司任执行总监;先生是深圳人,在一银行上班,夫妻无儿女,收入稳定,看到灾情后我们很悲伤,希望能尽自己的一份责任和爱心收养一名3岁以下的灾区男婴,我们一定会尽自已的能力用自已的爱和关怀把孩子养育成人的,希望有关部门能帮我们完成这个愿望!谢谢!联系电话:13825294801联系人:谢小姐
我是河北省宁晋县的一位人民教师44岁.丈夫42岁,有一个16岁的女儿,看到四川地震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很多人无家可归,心情十分沉重,想为灾区献一分爱心.愿意收养一个5岁以下的男孤儿,我们一定会给他一个温暖的家,让他快乐健康的成长.联系电话:13933722681
我是宁波市北仑的一家私营企业的业主,夫妻都40岁,只有一个女儿,今年17岁,在读高中,对于四川地震灾情,我们每天都十分关注,看到那么多的孩子在瞬间失去了亲人,我们真的很心疼,很难受,为了能尽一份力帮助这些活泼可爱的孩子,我们希望能认养1-2个10岁以下的女孩,我们有经济能力和爱心把她们抚养长大,希望能完成我们的心愿.
我的联系电话:0574-86109688,13906691410,胡宏斌
我是河北省华北油田职工,夫(40岁)妻身体健康,收入稳定,生活条件中等,现有一女15岁,愿意收养一名1-4岁女孩
我爸爸妈妈是双职工,我们是山西人,我是爸爸妈妈的大女儿,今年已经大学毕业,还有个弟弟读初二,家里的条件也不错,虽不是很富但也不穷,是个很温馨的小康家庭,我们一家四口都想再要一个小妹妹,爸爸妈妈也同意,看见这次地震的孤儿好可怜,所以我们决定领养一个四五岁的小妹妹,我们会好好照顾她的,有的话请联系0355-7024526,我姓赵.
我爸爸妈妈是双职工,我们是山西人,我是爸爸妈妈的大女儿,今年已经大学毕业,还有个弟弟读初二,家里的条件也不错,虽不是很富但也不穷,是个很温馨的小康家庭,我们一家四口都想再要一个小妹妹,爸爸妈妈也同意,看见这次地震的孤儿好可怜,所以我们决定领养一个四五岁的小妹妹,我们会好好照顾她的,有的话请联系0355-7024526,我姓赵.
我是河南安阳的一位市民。知道了灾区儿童的情况,特别是那些失去父母的孤儿,我好心痛,我想领养一个三岁以下的小女孩。给她一个幸福健全的家庭,能让她幸福地成长。我有一个儿子八岁了。我有能力在抚养一个孩子,我一直想有一个女儿。希望有关部门能帮帮我。我的联系电话是:13403817285电子邮箱是:wanghong7809@pp,com。 .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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